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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央产上市的不合理收费情况咨询

发表于2007-12-11
律师您好:
      我购买的央产二手房已经签订居间三方合同,但是合同上写了让我出央产上市的相关费用,这个一般只有几百元,后来被告知这个地方的央产上市要1万2,我查遍资料也没有这个依据,中介给的解释是这个房子是属于铁路的,铁路似乎规定该处的房屋买卖由一家铁路自己的公司办理,这个1万2等于是给他们的好处费,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而且这个1万2是中介说铁路随意制订的,上个月才8千。我认为这1万2不应该由我来支付,中介说如果不支付铁路就会找我麻烦不给办理上市,我认为从法律上讲这个是没有依据的。希望您能解答一下,这种情况下我该怎么做,是否应缴纳这1万2,如果不缴纳需要您帮忙从法律手段进行申诉的具体收费是怎么样的?
谢谢律师
发表于2007-12-12
请确认所谓的上市费用的缴纳对象,一般是国家财政部门或其委托的代收机构。
另外,如果在签订合同之初双方并不了解上市的费用,那么,根据合同法60条规定,双方可以继续协商以明确费用的分担,如果协商不成,可以以重大误解为由向法院或约定的仲裁机构解除合同。
发表于2007-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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