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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请教许律师:关于商品房的屋面、外墙面使用权的归属有无法律明文规定?

发表于2006-04-05
我买的楼盘一期业主合同上标明——商品房的屋面、外墙面使用权是归全体业主的,可是到了二期的合同,使用权就变成归出卖人所有了。这样合法吗?还有楼盘负责人的解释是:一期业主要在屋顶装太阳能,考虑小区整体整齐美观,不让业主安装,索性二期合同把屋面、外墙面使用权归开发商。这样的解释合理吗?有法律效应吗?
发表于2006-04-05
从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来看,屋面的所有权应当归属于全体业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这意味着,业主购买房屋的同时也得到了所买房屋所在小区的全部土地共有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这就说明,业主所买房屋所使用的土地使用证标明的土地范围内的所有公共建筑,只要计入了公摊的范围,全体业主就对其享有共有权。由此可见,楼宇屋面的所有权是归全体业主所共有的。

     因此从以上来看,商品房的屋面、外墙面的所有权是属于全体业主的。

     所有权使用权是不同的。

      第一,从民法关于所有权的相关原理来看。完整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而使用权是实际利用的权利。所有权人与使用权人并非必然是同一主体,因为通过一定的契约,非所有权人也可获得使用权,比如房主可将房屋租给他人使用。因此,楼宇屋面的使用权经全体业主同意,可以让给开发商来使用。
      第二,从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相关条款来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共同制作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第十七条明确要求买卖双方应对楼宇屋面使用权的归属作出约定。那么,只要开发商与业主能够协商一致,开发商就完全可以通过购房合同的约定来取得楼宇屋面的使用权了。

     因此,开发商可以通过合同的约定,取得商品房的屋面、外墙面的使用权。所以在签订合同时一定注意合同当中对商品房的屋面、外墙面的约定。
发表于2006-04-06
十分感谢。
发表于2006-04-06
不用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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