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如下:
市物发〔2017〕171号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区、县物价局,西咸新区市场服务与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创新发展局、国际港务区经济发展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进一步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按照《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住房市场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发〔2017〕51号)严格商品住房价格管控的要求,经与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现就我市商品住房价格申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商品住房项目在办理预售许可前,或已取得预售许可证但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在调整价格前须向西安市物价局进行商品住房价格申报。
二、商品住房价格申报适用范围
城六区、长安区行政管理区域及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航天基地、国际港务区、沣东新城等开发区规划区域范围内的新建商品住房(含已领取预售许可证但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均列入商品住房价格申报范围。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价格管理仍按现行政策执行,不列入申报范围。
三、商品住房价格申报内容
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新建商品住房价格申报,须填报《西安市新建商品住房价格申报表》(附件1)、《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价格比较情况表》(附件3)、《商品住房房源价目清单》(附件4)。
已取得预售许可证但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价格调整申报,须填报《西安市新建商品住房价格调整申报表》(附件2)、《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价格比较情况表》(附件3)、《商品住房房源价目清单》(附件4)。
四、商品住房价格实行价格公示制度,对符合价格申报要求的商品住房“一套一标”销售价格在西安市物价局官网上进行公示。
五、商品住房价格继续执行“一价清”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制定商品住房价格时,应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陕政办发〔2010〕29号)文件规定,将开发建设过程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及其他属于购房人共有的公共设施、设备的配套建设费用,一次性计入商品住房价格,不得在房价外另行收取任何费用。
六、商品住房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国家发改委《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和陕西省物价局《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在销售现场做好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工作,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按照“一套一标”公示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有下列价格行为:
(一)不按规定明码标价;
(二)实际成交价格高于公示价格;
(三)经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相互串通,统一确定、维持、变更价格;
(四)通过囤积截留房源、捂盘惜售等方式限制销售数量、操纵价格;
(五)捏造、散布涨价或者房源断缺等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商品住房价格行为的检查力度,对违反价格政策法规的,依法予以查处。
九、本通知自2017年9月25日起执行。
9月22日晚间,南宁、南昌、重庆发布通知, 收紧楼市政策实施限售。下附三城市新政内容。
南宁新政全文》》》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合理引导住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研究,在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南房〔2017〕409号)基础上,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限制现房转让管理。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单位在南宁市区(不含武鸣区)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的,须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两年后方可转让。
二、严格商品房销售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对外销售商品房时,在未与购房人就预售许可范围内具体房号达成购房协议前,不得收取购房人任何费用。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并暂停办理该项目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特此通知
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7年9月22日
南昌限购新政全文》》》
9月22日,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通知,出台“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住宅市场调控工作”的有关政策。
政策规定,自9月23日起,除“三限房”及在此之前有限售规定的住宅外,在全市(含南昌县、进贤县、安义县、新建区)范围内,所有新交易的住宅(含新建商品住宅及存量住宅,以合同网签时间为准),须在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转让。
(三限房:在商品住宅销售及转让过程中,实行限房价、限对象、限转让等政策,"三限房"优先满足本市户籍在市区无自由住房的成年市民,并限购一套。"三限房"自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其,5年内不得转让。通过继承方式取得的“三限房”,须在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取得“三限房”时间累计满5年后方可转让。)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限购》》》
重庆今天收紧楼市政策,凡在主城区范围内新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未满两年不得上市交易,新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认定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主城区新购住房再交易管理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2017〕802号
两江新区管委会,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
为认真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进一步遏制炒房,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加强主城区新购住房再交易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主城区范围内(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两江新区)新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两年后才能上市交易。
二、新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认定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新购买二手住房的认定时间以取得产权登记受理通知书时间为准。
本通知自2017年9月23日起实施。
摘要:重庆今天收紧楼市政策,凡在主城区范围内新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未满两年不得上市交易,新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认定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凡商品住房项目在办理预售许可前,或已取得预售许可证但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在调整价格前须向西安市物价局进行商品住房价格申报。9月新获证楼盘尚未开盘楼盘将率先试水新政。其中碧桂园凤凰城及蓝光公园华府截止9月22日还未开盘。距离9月25仅剩3天,市场反应如何我们拭目以待。
9月获证楼盘概览:
9月22日晚,西安市物价局发布《西安市物价局关于商品住房价格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9月25日起,商品住房项目在办理预售许可前,或已取得预售许可证但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在调整价格前,须向西安市物价局进行商品住房价格申报。
政策原文如下:
市物发〔2017〕171号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区、县物价局,西咸新区市场服务与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创新发展局、国际港务区经济发展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进一步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按照《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住房市场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发〔2017〕51号)严格商品住房价格管控的要求,经与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现就我市商品住房价格申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商品住房项目在办理预售许可前,或已取得预售许可证但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在调整价格前须向西安市物价局进行商品住房价格申报。
二、商品住房价格申报适用范围
城六区、长安区行政管理区域及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航天基地、国际港务区、沣东新城等开发区规划区域范围内的新建商品住房(含已领取预售许可证但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均列入商品住房价格申报范围。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价格管理仍按现行政策执行,不列入申报范围。
三、商品住房价格申报内容
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新建商品住房价格申报,须填报《西安市新建商品住房价格申报表》(附件1)、《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价格比较情况表》(附件3)、《商品住房房源价目清单》(附件4)。
已取得预售许可证但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价格调整申报,须填报《西安市新建商品住房价格调整申报表》(附件2)、《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价格比较情况表》(附件3)、《商品住房房源价目清单》(附件4)。
四、商品住房价格实行价格公示制度,对符合价格申报要求的商品住房“一套一标”销售价格在西安市物价局官网上进行公示。
五、商品住房价格继续执行“一价清”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制定商品住房价格时,应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陕政办发〔2010〕29号)文件规定,将开发建设过程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及其他属于购房人共有的公共设施、设备的配套建设费用,一次性计入商品住房价格,不得在房价外另行收取任何费用。
六、商品住房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国家发改委《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和陕西省物价局《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在销售现场做好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工作,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按照“一套一标”公示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有下列价格行为:
(一)不按规定明码标价;
(二)实际成交价格高于公示价格;
(三)经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相互串通,统一确定、维持、变更价格;
(四)通过囤积截留房源、捂盘惜售等方式限制销售数量、操纵价格;
(五)捏造、散布涨价或者房源断缺等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商品住房价格行为的检查力度,对违反价格政策法规的,依法予以查处。
九、本通知自2017年9月25日起执行。
此外9月22日晚南宁,南昌,重庆接连限售成焦点
9月22日晚间,南宁、南昌、重庆发布通知, 收紧楼市政策实施限售。下附三城市新政内容。
南宁新政全文》》》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合理引导住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研究,在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南房〔2017〕409号)基础上,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限制现房转让管理。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单位在南宁市区(不含武鸣区)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的,须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两年后方可转让。
二、严格商品房销售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对外销售商品房时,在未与购房人就预售许可范围内具体房号达成购房协议前,不得收取购房人任何费用。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并暂停办理该项目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特此通知
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7年9月22日
南昌限购新政全文》》》
9月22日,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通知,出台“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住宅市场调控工作”的有关政策。
政策规定,自9月23日起,除“三限房”及在此之前有限售规定的住宅外,在全市(含南昌县、进贤县、安义县、新建区)范围内,所有新交易的住宅(含新建商品住宅及存量住宅,以合同网签时间为准),须在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转让。
(三限房:在商品住宅销售及转让过程中,实行限房价、限对象、限转让等政策,"三限房"优先满足本市户籍在市区无自由住房的成年市民,并限购一套。"三限房"自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其,5年内不得转让。通过继承方式取得的“三限房”,须在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取得“三限房”时间累计满5年后方可转让。)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限购》》》
重庆今天收紧楼市政策,凡在主城区范围内新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未满两年不得上市交易,新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认定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主城区新购住房再交易管理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2017〕802号
两江新区管委会,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
为认真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进一步遏制炒房,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加强主城区新购住房再交易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主城区范围内(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两江新区)新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两年后才能上市交易。
二、新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认定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新购买二手住房的认定时间以取得产权登记受理通知书时间为准。
本通知自2017年9月23日起实施。
摘要:重庆今天收紧楼市政策,凡在主城区范围内新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未满两年不得上市交易,新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认定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2017年9月22日
西安9月1日-20日预售证获证楼盘
凡商品住房项目在办理预售许可前,或已取得预售许可证但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在调整价格前须向西安市物价局进行商品住房价格申报。9月新获证楼盘尚未开盘楼盘将率先试水新政。其中碧桂园凤凰城及蓝光公园华府截止9月22日还未开盘。距离9月25仅剩3天,市场反应如何我们拭目以待。
9月获证楼盘概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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