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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西安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安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表于2022-06-03
标签:建设用地 土地使用年限 办公室 公租房 身份证 

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资源规划局、市发改委,各有关单位:

《西安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指导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5月24日

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指导意见

(试行)

为加快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规范项目认定相关程序,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21〕40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市政办发〔2022〕4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西安市行政区域内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等非居住存量土地,利用存量房屋改建(含居住和非居住),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新建,利用公租房、中央租赁住房租赁市场试点项目以及在建或已建成的房屋中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规定的均可列入认定范围。

二、认定条件

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满足以下条件。

1.项目权属清晰、申请主体明确。

2.面积标准。建筑面积以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已经开工或建成的住房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的,可适当放宽。

3.租金标准。接受政府指导,按照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的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的90%执行。

4.对象标准。出租对象为通过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资格审核的新市民、青年人。

5.规模标准。通过改建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原则上应以整栋、整单元、整层为基本单位,规模不少于50套(间)、或建筑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

6.运营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运营期限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土地使用年限。

三、认定流程

(一)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等土地新建项目,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项目的认定程序

1.申报材料

(1)项目认定书申请函。

(2)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等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3)土地(房屋)不动产权证明材料,申请单位与产权人不一致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房屋产权人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4)产权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表决或民主决策决议(可容缺办理)

(5)上级主管单位或资产管理部门批复(可容缺办理)

(6)初步建设方案,应包含拟建用地(改建房屋)现状、规模说明,以及拟建设(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设计方案、房源数量、户型设计、运营方式及可行性综合分析等内容。

(7)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消防验收意见(仅改建项目提供)

(8)其他所需的材料。

2.认定程序

(1)申报。申请单位向项目所在区县、开发区住建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报材料。

(2)联合审查。区县、开发区住建部门收到申请后,需组织属地发改、资源规划部门联合审查,15个工作日内完成联审,对联审通过的提出拟建规模建议后上报市住建局,联审未通过的,应及时书面告知未通过原因。

区级联合审查主要负责审核以下内容:住建部门负责项目申请资料收集,审查申请单位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产权单位职工代表(民主决策)、上级主管(资产管理)部门意见,项目户型标准、运营管理模式以及房屋安全性能鉴定等内容。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审查不动产权证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材料、不动产权相关权利人书面意见,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要求等内容。发改部门就项目可行性进行预审核。

(3)认定。市住建局收到区县、开发区提交的审查意见后,按照市政府要求,组织市资源规划、发改部门进行复审,经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保办”)名义发放《西安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二)存量居住房屋提升改造项目及中央支持住房租赁试点项目的认定流程

1.申报材料

(1)项目认定书申请函。

(2)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等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3)土地(房屋)不动产权证明材料,申请单位与产权人不一致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房屋产权人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4)产权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表决或民主决策决议(可容缺办理)。

(5)上级主管单位或资产管理部门批复(可容缺办理)。

(6)初步改建方案,应包含拟改建(造)房屋现状、规模说明,以及拟改建(造)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设计方案、房源数量、户型设计、运营方式及可行性综合分析等内容。(仅改建、改造项目提供)

(7)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消防验收意见(仅改建、改造项目提供)

(8)已纳入中央支持租赁住房试点并取得中央专项资金的租赁住房项目,以及取得市(区)级主管部门出具的《中央支持租赁住房试点项目认定意见》或《品质提升租赁住房验收确认书》的租赁住房项目可不再重复提供上述(2)-(7)项资料。

2.认定程序

(1)申报。申请单位向项目所在区县、开发区住建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报材料。

(2)审查。区县、开发区住建部门收到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项目情况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将审查意见上报市住建局。

(3)认定。市住建局收到区县、开发区提交的审查意见后进行复审,复审无意见的以市住保办名义发放《西安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三)利用新供应土地建设的认定流程

1.申报材料

(1)项目认定书申请函。

(2)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等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3)土地出让协议,区县、开发区同意划拨供地的相关文件或其他相关土地证明材料。

(4)其他所需的材料。

2.认定程序

(1)申报。申请单位向市住建局提出申请,提交申报材料。

(2)认定。市住建局收到申请后,对项目情况进行审查,审查无意见的以市住保办名义发放《西安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四)公租房项目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流程

1.申报材料

(1)项目认定书申请函。

(2)产权属区县、开发区的公租房项目,需提供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同意纳入的相关文件。

(3)其他所需的材料。

2.认定程序

(1)申报。公租房项目(含商品房配建公租房项目)由产权所属的区县、开发区住房保障部门或市安居集团(市本级项目)结合项目现状、区域住房保障实际等情况向市住建局提出申请,提交申报材料。

(2)审查。市住建局收到申请后对项目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后,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3)认定。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以市住保办名义发放《西安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四、监督管理

(一)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等土地新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依据现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节能等审批手续。

利用存量房屋等改建、纳入管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按照《西安市租赁住房房源筹集工作实施细则》及市住建局、市资源规划局等部门关于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租赁住房的相关审查指导意见执行。

(二)申请单位持项目认定书后,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纳入资金补助和金融支持申请范围等支持政策。

(三)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项目所属区级住建部门核实并报市住建局撤销项目认定书,取消享有的相关优惠政策,具有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置并追究相关人员和单位责任。

1.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无正当理由1年内未开工建设(改建),或无正当理由连续停工3个月以上的。

2.违规出售、以租代售或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的。

3.违规经营或违反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管理规定的。

4.项目土地使用年限到期或改建项目认定书到期的。

5.因破产清算、征收拆迁等原因确需撤销的。

(四)设置有认定期限的项目,申请单位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向市住保办提出续期申请,也可申请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经批准退出管理的项目,由市住建局出具撤销项目认定书,恢复原有房屋用途,取消保障性租赁住房民用水电气暖价格以及金融贷款、税收等优惠政策。

附件:1.项目认定书申请函

2.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联合审查表

3.关于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核认定的函

4.西安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5.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撤销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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