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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西安创鸿置业有限公司无良开发商,欺骗消费者

发表于2016-03-23

西安创鸿置业有限公司下楼盘:创鸿果粒城于 2013年11月2日1号楼开盘,合同交房时间为:2014年10月31日, 可是到直到今日为止2016年3月22日 仍未合法如约收房。

现在楼盘有以下几点问题,不能达到合法收房, 但之前售楼人员有私下发微信或者短信告诉部分业主说可以收房,所以目前有的业主已经收房了,但有的还没。

业主们之前也有在房管局写信投诉,可是每一次的回答都是敷衍了事的,最后并没有兑现承诺,一次都没有。

我也是一名普通的市民,用自己的血汗钱买的房子,可是如今,却发生了这种事情,不知道如何是好, 希望你们能够用你们的力量,帮助我,谢谢!

以下图片摄于 2014年11月13日,已过收房时间,本人要求按照合同退房,并已将《拒绝收房通知书》  《退房申请书》 以及 《资料签收证明书》在2014年11月份分别寄给 西安创鸿置业有限公司,可是都石沉大海。

希望充满正义的协会或者人们 可以帮助我们这些手无寸铁之力的小老百姓。 再次深表感谢!!!

无论是否收房,开发商都并未按照合同履行,具体如下:

1.     按照合同第十一条规定,西安创鸿置业有限公司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续。直至今天本人尚未收到任何书面通知,以及延迟交房的通知。

2.   西安创鸿置业有限公司拒绝出具房屋经验收合格证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2000年4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78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六条规定“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据此,“商品房经验收合格”是指通过竣工验收,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现贵公司拒绝出示上述房屋经验收合格的证明,表明房屋不具备交付使用的条件,买受人有权拒绝接受房屋。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 …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出示该商品房经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买受人购买的是商品住宅的,出卖人还应当向买受人交付《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竣工合格证》。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之规定及合同约定,买受人认为,由于贵公司在交付房屋时,未能出示法定及约定的证明文件,买受人有权拒绝收房,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由贵公司承担。

一、      西安创鸿置业有限公司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及销售允诺

(一) 小区共建及配套设施不符合约定

1.     小区绿化率承诺25%,实际绿化目前只有几颗小树和两条草坑,甚至工地还有很多垃圾堆,与沙盘展示相差太大;

2.     车位少且暂不能交付使用,而且也未公布车位收费标准;

(二) 房屋存在的问题

1.     入户对讲门禁:合同约定在一层单元入口处设对讲门禁,配置不可视对讲(实际没有安装)。

2.     天然气:管道、户表没有安装到户。

3.     楼道内的消防设备外露

综上所述,买受人认为,西安创鸿置业有限公司因未能在合同约定日期内交付符合合同的约定条件和法定条件的经验收合格的房屋,已构成逾期。为此,购买人有权拒绝接受不符合交付条件的房屋,要求贵公司对不符合约定的部分期限整改,能够整改的必须整改,不能整改的部分可以其他方式替代(比如现金或其他方式的补偿。)本通知自发出之日起生效限贵公司于本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七日内对上述所有问题予以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买受人将不再另行书面通知。如贵公司逾期60天日仍不能交付符合法定和约定条件的房屋及公共配套设施,买受人将从2014年10月31日起计算贵公司逾期交房期限,并根据合同第八条之约定依法行使合同解权即退房,并要求贵公司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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