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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经济适用房户口相关政策】西安再次放宽户口落户条件户籍准入政策解答

发表于2010-01-14
一、西安市改革户籍制度,调整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政策的目标、原则和基本内容

(1)我市改革户籍制度,调整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政策的目标是什么?

通过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调整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政策,逐步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城市资源的人口承载能力相平衡,有利于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常住人口总量合理控制与结构、布局优化相结合的人口机械增长调控体制;逐步建立和完善人口资源市场配置和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的运行机制;逐步把户籍人口的迁入纳入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管理的轨道。

发表于2010-01-14
(2)我市改革户籍制度,调整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政策的原则是什么?

㈠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人文西安、活力西安、和谐西安的要求,坚持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㈡贯彻国务院关于“逐步改革现行户口管理制度,适时调整有关具体政策”的要求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精神,调整政策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并与我市正在进行的其他各项改革政策相衔接。

㈢实行合理调控人口总量、优化人口结构和促进人口合理分布的原则。

㈣实施有利于提高迁入人口质量、有利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和紧缺技能型人才,鼓励投资和纳税的准入政策,促进就(创)业与社会保障协调发展。

㈤以西安城市总体规划和人口发展规划指导户籍人口机械增长管理。

发表于2010-01-14
(3)我市改革户籍制度,调整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政策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㈠改革城市人口机械增长调控管理办法,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人口资源市场配置和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的运行机制。全面取消了各类进城人口的计划指标控制,实行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和合法稳定职业为落户基本条件的准入制。大幅度放宽户口迁入市区的政策和条件,建立起规范、统一的户籍人口准入政策体系。

㈡按照逐步建立和完善人才资源市场配置和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的运行机制的要求,全面取消各类企业聘用各类人才的行政审批制,实行直接申报制。

㈢改革“农转非”制度,全面取消了“农转非”的指令性计划管理和行政审批。不再下达“农转非”计划,亦不再使用“农转非”《许可证》。各类符合迁入西安市区条件的人员(包括符合落户条件的农民工及其他持外地农业户口的人员),均可以直接迁转或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㈣调整户籍准入政策与其他各项改革相衔接,其他各项社会经济政策与户籍制度改革逐步配套。

㈤积极探索在全市逐步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近几年,二环以内农村村民,通过“城中村”改造,全部转为城市居民,按城市居民的标准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劳动人口纳入城市劳动力就业管理。规划区范围内人均土地不足三分的农民,也就地转为城市居民。

发表于2010-01-14
二、申办户籍准入的基本要求和职责分工

(4)申请户籍迁入西安市区应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我市户籍人口准入政策若干意见和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的通知》(市政发[2006]17号)有关规定,申请在西安市区落户人员需同时具备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和合法稳定的职业”这两个基本条件;不同类别的申请人还应当具备《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及其相关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其他准入条件。

发表于2010-01-14
(5)迁入西安市区人员需要持哪些材料申请办理户口迁转手续?

根据《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市政办发[2006]52号)第六条,凡符合《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和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准入条件,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市区的人员,应当根据申请理由,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迁入西安市区非农业户口的人员凭《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和有关材料,向市公安部门申请办理户口迁转手续。

因婚嫁、收养等迁入西安市区农业户口的人员凭有关材料,向当地公安部门申请办理户口迁转手续,不核发《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

发表于2010-01-14
(6)申请在西安市区落户,分别向哪些部门申办《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

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办发〔2006〕52号)、《关于批转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关于委托有关部门核发准入证的请示的通知》(市政办发〔2006〕88号)和《关于实施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补充规定的通知》(市政办发〔2006〕284号)等文件精神,《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由市人控办负责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按照统一管理、归口核准办理的原则,由市人控办和受委托的省、市有关职能部门按分工核发。具体分工是:

省委组织部:(1)经公招、公选或经省委组织部批准调任、转任到本市市区内的省级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担任厅局级及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及其随迁家属子女;(2)经考试录用的由组织部门管理的国家公务员;(3)从外省市离休老干部异地安置到本市。

省人事厅:(1)经省人事厅批准到本市市区内省级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担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人员及其随迁家属子女;(2)经公开考试录用到省属单位的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其随迁家属子女;(3)省属单位引进的符合调动条件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及其随迁家属子女;(4)安置到本市市区内中央和省属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包括自主择业干部)及其随迁家属子女;(5)到本市市区内的中央、省属用人单位就业落户的西安市生源普通中专学校毕业生。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调入省属单位的符合调动条件的各类技能人才(即技术工人)及其随迁家属子女。

市委组织部:(1)经公招、公选或经市委组织部批准调任、转任到本市市区内的市、区属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担任县处级及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及其随迁家属子女;(2)经考试录用的由组织部门管理的国家公务员;(3)从外省市离休老干部异地安置到本市。

市人事局:(1)经公开考试录用到市、区属单位的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市和区属单位符合调动条件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及其随迁家属子女;(3)安置到本市市区内市、区属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包括自主择业干部)及其随迁家属子女;(4)到市和区(县)用人单位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研究生、本科生;(5)到市和区(县)用人单位就业或回原籍落户的本市生源高校大专(含高职)、中专毕业生;(6)从外省市退休干部异地安置回本市。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1)调入市、区属单位的符合调动条件的各类技能人才(即技术工人)及其随迁家属子女;(2)从外省市退休职工回本市。

省教育厅:(1)到中央、省属用人单位就业落户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研究生、本科毕业生;(2)到中央、省属用人单位就业落户的西安市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含高职)毕业生。

市教育局:师范类毕业生到市和区属学校就业的。

市民政局:(1)军队复员干部、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及其随迁家属、子女;(2)军队移交地方安置的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及其随迁家属、子女;(3)军队移交地方安置的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及其随迁家属、子女。

市人控办:(1)市区内的普通高等院校(含科研院所)、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在国家和省招生计划内录取的不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口的学生;(2)成建制单位迁入人员;(3)被市区用人单位聘用但不通过调动迁入的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4)市区用人单位直接录(聘)用的非西安市生源普通高等院校专科(含高职)毕业生、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技工学校毕业生;(5)投资纳税人员;(6)外地政府驻西安办事处的工作人员;(7)国家指令性计划安置的人员。

市公安局:(1)依照有关规定调入或经考试录用到中央驻本市市区行政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的各类人员及其随迁家属、子女;(2)军队干部家属随军;(3)家庭团聚类(即三投靠)人员;(4)长期在西安市区就业,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人员;(5)被收养人;(6)恢复户口的五类人员(包括在外地上学的西安市生源大中专毕业生超过两年回西安);(7)无户口人员;(8)需公安机关核准的其他人员。

发表于2010-01-14
(20)对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往届毕业生”如何理解?

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往届毕业生”,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下发执行后,自毕业之日起超过一年才在西安市区就业并持有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核发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或研究生)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的毕业生;不包括在此之前毕业已按计划分配就业的毕业生,亦不包括在此之后按就业协议已在外省、市就业落户的毕业生,也不包括2002、2003和2004届毕业生毕业后到各地打工而将档案和户口保留在原就读学校超过两年的人员和2005届以后的毕业生毕业后到各地打工而将档案和户口保留在原就读学校超过一年的人员。这些人员均属社会在职人员。

发表于2010-01-14
(21)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能否申请落户?

根据《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参加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取得本科毕业学历并取得学士学位的,可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对待。取得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后一年内在西安市区初次就业的,可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同等对待;超过一年在西安市区就业的,按引进专业技术人才的有关规定办理。

其他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不符合在西安市区落户条件。

发表于2010-01-14
(22)对非西安市生源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在西安市区落户有什么政策规定?

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补充规定的通知》(市政办发[2006]284号):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应届毕业生,与本市市区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就业满2年以上,依法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实际缴费满1年以上的,可迁入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

发表于2010-01-14
(23)对技工学校毕业生落户有什么政策规定?

根据《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四)(五)(六)等有关规定,从驻西安市的技工学校毕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技工学校应届毕业生,可迁入市区非农业户口:(一)具有高级工技术等级,在本市企业连续就业满2年,依法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实际缴费满1年,年龄在35周岁以下。(二)具有中级工技术等级,在本市企业连续就业满3年,依法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实际缴费满2年,年龄在30周岁以下。(三)具有中级工以上技术等级的周至、户县、蓝田、高陵四县和本市市区农村生源应届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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