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页|1|
/1页

主题:大修基金即将按面积收取了,大快人心啊 !

发表于2009-08-10
关于对西安市房屋管理局收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标准的质疑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前身“大修基金”:

1998年11月建设部公布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该办法要求商品房和公有房出售后都应当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这就是老百姓一直俗称的“大修基金”,也就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前身。该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实际中一般多层房屋按2%,高层按3%的标准执行)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该大修基金一般由物业企业实际管理。
大修基金的收取标准明显不合理、不公平,因为此基金是为维修住宅共用部分及公共设施所用,相同面积的房屋应该缴纳同样的费用才公平合理,但实际不同业主购房时即使同一栋楼、同样面积,房价也可能有较大差异,缴纳大修基金数额也就各不相同,而且还存在少数业主拿到优惠价,所缴大修基金比其他业主少很多的情况,这些情况反映了大修基金收取标准的不合理性。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出台和收取标准:
2008年2月1日开始实施的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对大修基金收取标准的不合理性给予了纠正,该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业主按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实际执行中一般由各地政府直接规定出具体数额)。同时该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自2008年2月1日起,原《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废止。也就是说从2008年2月1日以后,“大修基金”已经不存在,改之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同时按房价2%-3%的标准收取也已经没有法律依据。
资金管理办法公布后,各地均陆续出台了每建筑平方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缴纳标准,如:北京为多层100元、高层200元;上海电梯房120元、非电梯房60元;广州高层105元;多层77元;南京电梯房120元、非电梯房75元;海南省每平方米60元。;苏州非电梯房75元、电梯房120元;武汉砖混结构住宅49元、无电梯框架住宅55元、有电梯14层以下61元、有电梯15层以上73元;太原高层90元、多层50元/平方米。
三、新旧缴费标准的差别:

以有电梯的高层房屋为例,结合经济发展水平与西安相近的其他城市已出台标准,预计西安的收取标准应该为每平米100左右。那么我们来看看新旧标准下,交费的数额差别;
一套单价3333元建筑面积100平方米的房屋,房价为33.33万元,按旧标准应缴大修基金9999元,按新标准每平米100元应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1万元;
一套单价5000元建筑面积100平方米的房屋,房价为50万元,按旧标准应缴大修基金1.5万元,按新标准每平米100元应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1万元;
一套单价7000元建筑面积100平方米的房屋,房价约为70万元,按旧标准应缴大修基金2.1万元,按新标准每平米100元应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1万元;
从上述三个例子中可以看出,按新标准,只要面积相同不管房价多少,缴纳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都是相同的,这也是合理的,但按旧标准,房价只要超过3333每平方,旧标准就比新标准交费更多,房价越高,交费越高。
四、西安市现行收取情况:
《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已于2008年12月12日经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将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第六章“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也配合建设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该以面积收取。
就在国家部委规章和陕西省地方法规均有明确规定的前提,西安市现在的实际情况呢?2009年4月24日,笔者曾经电话咨询了西安市房屋管理局下属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得知目前西安市仍然在按房价2-3%的标准收取,笔者提出来,现在按这个标准收取已经没有法律依据,对方答复含糊不清,推脱为政策衔接问题。虽然按法律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最终要移交各小区业主委员会,但现实情况大多数小区很多年都无法建立起业主委员会,大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沉淀在西安市房屋管理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资金管理中心,而西安市房屋管理局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生效1年多,旧缴费标准也已废除1年多的情况下,仍沿用旧标准,西安市2008年商品房平均价格已远高于3333元每平米,等于这1年多时间一直无法律依据的多收取购房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发表于2009-08-17
顶,大家顶,舆论关注
发表于2009-10-14
发表于2010-03-16
发表于2010-03-16

 

上一页|1|
/1页